然后呢就是这些人在检查过程中有没有进行夸大!

        没夸大,那是正常的行为,不能算诈骗,但是呢,你本来只是手指破个皮,晚点去医院可能都已经好了那种,他说你这伤的都要截肢了,必须吃我这东西,不然问题很大,你说这是不是骗人。

        接着就是夸大自己保健品的功效,当然,这个有可能和民事中的虚假宣传是重合的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用方大状的话来说,如果他给这保健品公司辩护,那只要对方说的话是模棱两可的,都可以辩护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“根治”或者“彻底摆脱”这样的词,这就是很典型的作死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也不一定需要抠的那么严,现在保健品公司的话术培训也都搞得不错,没人敢这么说,除非脑子有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两个方面也是民事欺诈中常有的,比如弄一个假的企业名誉,说某某官方机构给我们颁发的这个什么什么,利用官方机构为其背书。

        还有就是超出成本的好多倍来卖这个东西……其实这是最容易的,这年头卖保健品没个十倍以上的毛利,谁会做呢。

        可以说,方大状直接将保健品方面的诈骗罪掰开了揉碎了,但这并不是说就没有那些让人头大的主客观要件,方大状理顺的,只是一个定罪思路!

        真的要看刑法,诈骗罪是这么一句话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欺骗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一句话别说普通人看不出什么来,就算是周菜鸟那样理论知识丰富的人,也不好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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